In Search of Justice

October 21, 2009

藥物專利權

Filed under: keywords — by loong5 @ 2:17 a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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藥物專利權 patenting of drugs

世界貿易組織於 1994年通過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》(Agreement on Trade-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,簡稱TRIPs),成員國必須給予所有新發明(包括藥物)長達20年的專利權保護,藥廠可在此20年間,以任何價格銷售新藥。

設立藥物專利制度的目的,在於防止競爭對手抄襲新技術,保障藥廠的商業利益,以及推動藥廠繼續研發新藥。不過,藥廠為了獲利,把專利藥物的價格推高,發展中國家既不能生產仿製藥,又沒有經濟能力購買專利藥物,令當地公共衛生大受打擊。以美國為首的15個已發展國家的大藥廠,現已壟斷超過九成的藥物專利。

個案1

1997年,南非通過法例,准許當地藥廠以較低成本生產藥效與昂貴專利藥物相似的仿製藥,而毋須得到專利持有人同意。39間西方跨國大藥商認為利益受損,向南非政府興訟,其間不斷受到國際輿論譴責。至2001年,藥商撤銷控訴。

個案2

2006年美國哈佛大學博士後研究生楊英洋研究出新法,以石油副產品的化合物作原料,減少抗流感藥特敏福的生產步驟,直接將產量提高一倍。楊不打算為研究成果申請專利,他期望藉此鼓勵更多科學家開發製造特敏福的不同方法,特別是幫助付不起昂貴藥費的貧窮國家,拯救生命。

個案3

隨覑甲型H1N1流感肆 虐全球,各國政府大量採購特敏福,其創始人比朔夫貝格爾(Norbert Bischofberger)自然「豬籠入水」。2009年比氏接受傳媒訪問時說,對成為科學家並發明特敏福感到「幸運」,但被指靠H1N1病毒發財,他 坦言感到不快和憤怒。他警告說,H1N1是對人類最大的威脅之一,「甚至大於核武」。

文﹕陳業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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